中華民國地球科學學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地球科學學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地球科學之研究及學識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地球科學學術之研究與推廣。
二、地球科學之學術研究成果發表及資料之介紹出版與交換。
三、國內外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
四、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有關地球科學之問題。
五、其他與地球科學相關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並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預備會員或團體會員。
一、普通會員:年滿20歲並從事地球科學或相關工作者。
二、預備會員:大專學校地球科學及相關科系學生或其他對地球科學有興趣者。
三、團體會員:從事地球科學相關研究與推廣之團體。
第 七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出版書刊及刊登廣告之優惠折扣。
四、得向本會提出有關之諮詢與申請協助。
團體會員須推二位代表以行使權利,預備會員不具備有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共同策進本會會務之發展。
三、繳納會費;未繳納者暫時停權。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和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三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 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 議決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理事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監事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之。會議之決議,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普通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
二、 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預備會員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後)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規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公佈之。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元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台 (82) 內社字第8205726 號函准予備查。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