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學會為服務會員執行各機關(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 (以下簡稱委辦案) 係指各機關(構)基於業務需要, 委託本學會會員執行之計畫。
 
委託合作業務範圍如下:
 
一、 辦理專題(案)研究計畫。
二、 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三、 辦理各型研討會(學術或非學術)。
四、 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第三條 計畫申請、簽約、解約
 
一、 計畫主持人提出承接申請時,應擬具研究計畫書,檢同經費支用預算表暨 合約書,在呈請理事長核定後,以學會名義與委託單位簽約,並由計畫主持人副署。
二、 委辦案之辦理,應由合作雙方簽訂合作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委託計畫名稱、內容及時程。
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
雙方權利義務。
智慧財產權歸屬。
違約條款。
其他相關事項。
三、 合約內容得經合作雙方之同意加以修改或延長。
四、 合約內容如有重大修改,或延長期限達一年(含)以上時,應另訂新約或附約。
五、 委辦案執行中,若因故(如:延期、經費增減、款項變更、更換主持人、 或其他原因)需進行變更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明,呈理事長核准後,辦理變更事宜。
六、 計畫作業,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時,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若無共同主持人時由其單位主管)提出書面說明,呈理事長核准後,由學會洽請計畫委託單位同意辦理解約事宜。
第四條 每一委辦案均應編列間接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給予本學會。管理費 之編列比例如下:
 
一、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委辦案:
 
專題研究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額加列 6% ~ 10% 管理費,但儀器設 備費之管理費以壹拾萬元為上限。計畫經費 (不含管理費) 在壹佰萬元以 下部份應列 10%、超過壹佰萬元部份至少應列 6% 之管理費。
委辦服務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額加列至少 15% 管理費。
以學會既有之設備、人力,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委託長期提供品質檢定、或其他經常性事務者,應按經費總額加列至少 25% 管理費。
計畫經費達千萬元以上者,其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得協商訂定之。
政府機關對管理費編列比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二、 各型研討會︰除本學會配合款外之各項收入總額加列至少5% 管理費。
   
第五條 出納與會計
 
一、 委辦案投標與簽約所需之相關費用由計畫主持人負責籌措。
二、 委辦案於合約簽訂後,即應按合約規定開立收據備函請款。
三、 委託單位將款項撥入本學會專戶後,由本學會通知計畫主持人開始辦理經費使用。
四、 有關人事費、設備費,雜費等費用由計畫主持人依委託合約或相關規定使 用。經費核銷應檢具收據,報請學會會計、出納部門作必要之行政處理。
五、 計畫主持人於受託合約生效後,應即就執行計畫所需人力辦理約用手續, 並於接到委辦案核定清單或合約簽訂完成後,填具經費分配表呈核。
六、 前項所稱約用手續,係指專任助理之約用應先簽呈核可;專任行政人員兼 任計畫期間在一個月以上並支給酬勞者,亦應填具「專任行政人員(含各類計畫助理)兼任計畫工作申請書」陳請理事長核可後,始得兼任。
七、 委辦案之採購作業,悉依政府採購法暨本學會相關作業要點執行。
八、 有關約用專任助理之加(退)保事宜,由承辦勞健保單位,按委辦案合約 書之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加(退)保事宜。
九、 計畫主持人承接建教委辦案月支酬勞費總額應遵循所屬單位相關法規。個 人事業無此限制。
   
第六條 結案
 
一、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依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結案。依合約 規定結案後才撥付尾款之計畫案,其經費核銷期限,以該筆計畫尾款撥付 至學會後六個月為限。除上述情況之計畫案,其經費核銷期限,以計畫結案後三個月為限。
二、 期限屆滿後如有仍結餘,計畫主持人可申請留用結餘款之70%,其餘撥由 學會使用。結餘不足10 萬元者不得申請留用。
三、 因故解約,經洽商處理後,剩餘經費不必歸還委辦單位部份,則視同結案 後之剩餘款,應依據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 因辦理委辦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等,可申請辦理財產轉移 主持人所屬單位統一管理運用。
五、 計畫結案時,報告書繕列份數除按合約規定辦理外,應增印乙份供本學會藏用。
第七條 國科會專題計畫之專利技術移轉收益 (以下簡稱專利收益) 依國科會規定辦理。
  國科會以外之專題研究計畫之專利收益,若學會未出資補助此計畫,學會至少 應得全部專利收益之1/2,主持人得全部專利收益之1/2;若學會出資超過1/2, 應按出資比例分配專利收益。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民國93年12月29日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