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期刊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一、 地球科學學會為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學術研究成果,於理事會下設置期刊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定期出版地球科學集刊 (Terrestrial, Atmospheric and Oceanic Sciences, 簡稱TAO)。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與相關學會或學術機構協商後聘任之。
三、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為保持政策之連續性,宜以逐年方式更換,每次更換不得超過半數的委員。
四、 本委員會下設立集刊編輯群 (Editorial Board) ,置總編輯 (Editor-in-Chief) 一人,編輯 (Editors) 若干人分別負責大氣、地質、地物、海洋等主要之地球科學領域。此外,由本委員會聘請執行編輯 (Managing Editor) 一人,負責集刊之編排及印行。本委員會並邀請國內外相關學門具學術地位之學者,擔任本刊編輯顧問。
五、 總編輯、編輯及執行編輯均由本委員會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六、 總編輯若經本委員會建議並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隨時更換之。編輯、執行編輯若經本委員會或總編輯建議並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隨時更換之。
七、 每一領域得設副編輯以涵蓋該領域中不同範疇,由總編輯及編輯分別就國內、外知名之相關學術領域研究人員中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副編輯若經本委員會、總編輯或編輯建議並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得隨時更換之。
八、 TAO 編輯委員會得設置助理編輯若干人由學會任用並由總編輯管理。
九、 理事會開會時得邀請總編輯列席並提出報告。每年年終時總編輯須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計劃。
十、 本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 本簡則經民國82年2月22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民國85年11月20日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一次修正;民國88年3月3日第四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民國92年11月24日第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三次修正。

運作細則

地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匯集及介紹地球科學學術研究成果,於理事會下設置期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監督並指導地球科學集刊(Terrestrial, Atmospheric and Oceanic Sciences, 簡稱TAO)之出版。按照本學會「期刊委員會組織簡則」特制訂本細則,以利本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為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 本委員會中委員之中,應有六位專門委員,其專長涵蓋集刊之各主要領域,包括:地球物理、地質、大氣科學、太空科學、海洋學及水文學;此外,並得依需要,邀聘具地球科學或相關專長學者一至三人,擔任一般委員。
三、 本委員會之委員應具有崇高之學術地位,並在其專長之領域有重要之貢獻或有豐富之論文成果。
四、 本學會得函請各相關學會推薦具備相關專長之委員,若無專屬學會之領域得函請相關學術單位或國科會該領域之審議小組推薦。
五、 各單位應將推薦人選之履歷(含歷年之著作表)提供給本學會,理事長經審查履歷,並徵詢被推薦人之意願後,予以提名。由一半以上之理事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六、 本學會理事長每年得由委員中提名二至三人為召集人之候選人,經委員排列優先順序推選之。同分時,抽籤決定之。
七、 為使本委員會之運作有連續性,在使用本細則之初期,得調整委員任期為二至四年,使每次更換之委員不超過一半為原則。
八、 本委員會除按照「期刊委員會組織簡則」提名及更換總編輯、編輯及執行編輯外,並負責與國際顧問小組聯繫,每年對『地球科學集刊』進行評審,以提升期刊之水準。
九、 本細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 本細則經民國94年2月23日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民國94年12月21日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第一次修正。

現任委員會成員

任期: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

領域 職別 姓名 任職
海洋科學 召集人 許樹坤 國立中央大學地球科學學系特聘教授
海洋科學 委員 詹森 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特聘教授
地球物理 委員 吳逸民 國立臺灣大學地質科學系特聘教授
地質學 委員 陳于高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地質學 委員 詹瑜璋 中央研究院地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
大氣科學 委員 陳正平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
大氣科學 委員 楊舒芝 國立中央大學大氣科學學系教授
太空科學 委員 林建宏 國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特聘教授
水文學 委員 隋中興 國立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