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所稱選舉人,係指本會章程所定有選舉權之會員(會員代表)。 |
二、 |
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三、 |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依理事會提出之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並圈選。 |
四、 |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
五、 |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
六、 |
本學會理事長每年得由委員中提名二至三人為召集人之候選人,經委員排列優先順序推選之。同分時,抽籤決定之。 |
七、 |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七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
八、 |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九、 |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但不得連續辦理。 |